北京中科白癜风医院怎么样 http://disease.39.net/bjzkbdfyy/170622/5481265.html 本文转自:人民法院报 01 侯某某驾车冲撞法官被判刑案 基本案情 年8月11日,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王法官下班时,在法院南门遭到侯某某驾车蓄意冲撞。因事发突然,王法官等4人毫无防范被撞倒,造成不同程度受伤。经查,侯某某系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的被告,王法官为该案承办人。年9月,侯某某在借贷纠纷案中一审败诉;年1月,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侯某某上诉,维持原判;年11月,沈阳中院驳回了侯某某的再审申请。因对案件判决结果不满,侯某某多次到浑南区法院扰乱工作秩序、辱骂办案法官,均被及时处置,但侯某某始终未认识到错误并悔改,最后蓄意驾车撞人。 处理结果 侯某某驾驶车辆撞击办案法官,不仅是对法官人身安全的蓄意伤害,更是对司法权威的公然挑衅,性质极其恶劣,社会影响极坏。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侯某某提起公诉。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该案,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认定侯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罪名成立,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典型意义 法官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侯某某因对案件判决结果不满,从多次扰乱法院正常秩序、无端辱骂办案法官,发展到蓄意驾车危害人身安全。这是对国家司法权威和公平正义底线的公然挑衅,必须受到法律的严惩。依法判处侯某某有期徒刑,切实维护了法官的人格尊严和履职权益,坚决捍卫了法官的人身安全和司法权威。 02 郑某暴力伤害法官被拘役案 基本案情 年5月,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法官在审理一起离婚案件中依法对家庭共有房产进行评估时,遭到被告家属郑某的阻拦。郑某不仅谩骂法官,还用肩膀和胸部顶撞拦截法官,阻碍其执行公务。法官及法院辅警欲将郑某控制时,郑某拒不配合并拉扯法官,造成法官衣物损坏,脖颈、胸口、手臂等多处被抓伤,严重威胁法官和其他人员的人身安全。年6月,此案由邵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郑某涉嫌妨害公务罪向邵武市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后邵武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郑某犯妨害公务罪向邵武法院提起公诉。 处理结果 法院判决认定,郑某暴力阻碍法官依法履行审判职责,不仅侵害了法官人格尊严,还亵渎了法律权威,已构成妨害公务罪。鉴于郑某自愿认罪认罚,确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对其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邵武法院于年7月15日依法认定被告人郑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 典型意义 保障法官依法履职,事关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也是建设法治中国、树立法治权威的必然要求,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本案中,郑某肆意谩骂法官,反复多次对法官推搡拉扯推撞,致法官身体财物损伤损坏,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捍卫了法律权威,切实保护了法官的合法权益,及时挽回了社会影响,为维护社会稳定与和谐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03 杨某某咬伤执行人员妨害公务被判刑案 基本案情 年8月28日13时许,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执行法官、司法警察、辅警3人在会理法院对拒不履行法院民事判决的被告人杨某某执行司法拘留时,杨某某及其女儿杨某拒不配合法院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并采取暴力方式予以阻碍。辅警在将杨某带离执行室时,杨某某上前阻挠并将辅警右手咬伤。事后,杨某某家属告知法院工作人员杨某某患有艾滋病。 处理结果 会理县公安局接到报警后,立即对本案立案侦查。四川省德昌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杨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向德昌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德昌法院审理后认为,杨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规定,以暴力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杨某某因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民事判决确定的债务,在人民法院依法对其执行司法拘留时,非但不配合,反而使用暴力咬伤司法警察,尤其是杨某某明知自身患有的艾滋病为传染性的疾病,可通过一定途径传染他人,而以极其危险的方式咬伤对其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犯罪情节较为恶劣,应依法对其从重处罚。考虑杨某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悔过认错,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据此,根据杨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以杨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典型意义 配合执行是每个被执行人应尽的义务,本案中,杨某某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与其女拒不配合法院执行人员执行职务,明知自身患有艾滋病而咬伤执行职务的司法警察,其妨害公务的犯罪行为不仅对法院工作人员的身体造成了伤害,还严重损害了法院执行行为的威严性,一旦此类风气被纵容,司法权威将严重受损。法院工作人员作为制度和秩序的维护者和执行者,挑衅、对抗、伤害执法者就是藐视法律、对抗司法权威。法院干警在处理相关案件时,必须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坚持教育引导在先,强制措施在后,但对于公然抗法、无视法纪、妨害公务的犯罪行为必须依法严厉打击,以维护法律的尊严。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李保龙张慧邱云 编辑:陈冰孙梦竹(实习) 转载请注明原文网址:http://www.13801256026.com/pgst/pgst/2810.html |